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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刑法规范中规定的犯罪人的特定身份
摘    要:近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了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赵秉志同志撰写的《犯罪主体论》一书。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教授与鲍遂献同志撰写书评高度评价了此书,称它“对犯罪主体问题进行了较全面、系统的探讨,填补了同内多年来对这一课题缺乏专门研究的空白,堪称是一部富于开拓的力作。”但是,本着探求真理、相互促进的科学探讨精神,马、鲍也尖锐地指出了该书存在的不足之处,其中之一即为:作者将我国刑法规范中关于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规定分为军人、公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从事特定职业者、具有特定法律身份者、家庭成员、惯犯和从事非法职业者、被逮捕管押的犯罪分子等八大类,缺乏明确科学的标准,各种身份之间缺乏内在的联系和层次关系,显得比较混乱。因此,他们主张将上述各类法律规定的身份为两大类,即自然的身份与法定的身份,影响定罪的身份与影响量刑的身份。此种主张颇有见地。但遗憾的是,马、鲍二学者金笔挥出,就此点住;没有对该问题作进一步论述,笔者在读罢该书评后,禁不住生出拙补憾缺之意,但愿本文不贻笑大方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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