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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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珂贤.严格区分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与侦查行为[J].律师世界,19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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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珂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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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甘肃省华亭县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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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江苏某厂承包人龙茶与甘肃某煤矿业务交往中,得知该煤矿欲购上海产桑塔纳轿车和女神救护车,便提出可帮助平价购得。煤矿即办理了17.5万元汇票派人与龙同去上海。途中,龙某提出欲平价购买,需按三省一市(江苏、浙江、安徽、上海)经济协作规定,货款应由该厂所在的江苏境内汇款方可。于是,龙茶便携汇票将煤矿款划入本厂帐户,让煤矿人员直接去上海等候。煤矿业务人员在上海等候月余不见购车消息,找该厂查问,龙某已不知去向,购车款早被侵吞挥霍。煤矿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将龙抓获,以诈骗嫌疑收审。龙交代款确实被挥霍,其中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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