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罚故意”与“罪质共通性”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意义 ——罪质共通性说的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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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小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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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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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关于符合的认定标准可谓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分为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解决抽象的事实错误方面,抽象符合说的贡献在于提供了“规范故意”与“可罚故意”二分化的思路,而法定符合说的贡献则在于提出了罪质共通性的判断标准。“可罚故意”为认定不同犯罪类型的归属性提供了可能,罪质共通性的判断则为归属性的认定提供了标准。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可能符合的犯罪类型必须在罪质上具备实质共通性,具体包括如下两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之间,即在形式上包摄并且在实质上共通的犯罪类型;一般犯罪与兜底犯罪之间,即在形式上不包摄但实质上共通的犯罪类型,在认定这一类犯罪的抽象符合时,需要借助“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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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抽象的事实错误 抽象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可罚故意 罪质共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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