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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罚故意”与“罪质共通性”对于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意义  ——罪质共通性说的提出
作者姓名:张小宁
作者单位:山东大学威海校区法学院
摘    要: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关于符合的认定标准可谓众说纷纭,大致可以分为抽象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在解决抽象的事实错误方面,抽象符合说的贡献在于提供了“规范故意”与“可罚故意”二分化的思路,而法定符合说的贡献则在于提出了罪质共通性的判断标准。“可罚故意”为认定不同犯罪类型的归属性提供了可能,罪质共通性的判断则为归属性的认定提供了标准。在抽象的事实错误中,可能符合的犯罪类型必须在罪质上具备实质共通性,具体包括如下两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犯罪之间,即在形式上包摄并且在实质上共通的犯罪类型;一般犯罪与兜底犯罪之间,即在形式上不包摄但实质上共通的犯罪类型,在认定这一类犯罪的抽象符合时,需要借助“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关 键 词:抽象的事实错误  抽象符合说  法定符合说  可罚故意  罪质共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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