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民营银行股东自担风险立法模式借鉴与选择
作者姓名:杨松  宋怡林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科技大学
摘    要:中国银行监管机构提出的民营银行股东自担剩余风险的监管要求,可以用商业银行股东加重义务来进行法学概括和表达,应当予以成文立法化。对此,美国和日本采用银行业基本法模式加以立法,俄罗斯采用银行破产法模式,中国台湾地区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法模式。各类立法模式的选择均建立在金融发展实际以及法制传统基础上,中国立法模式的选择也应充分考虑中国金融及监管现实。中国应当采用银行业基本法为主,存款保险法和银行破产法为辅的立法模式,而不适宜采用金融控股公司法模式。

关 键 词:民营银行  股东自担风险  股东加重义务  有限责任
点击此处可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