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承运人先行付款制度研究 ——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为分析文本 |
| |
作者姓名: | 张超汉 |
| |
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
| |
摘 要: | 先行付款制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承运人责任规则的新成果,是国际航空立法人本化的体现,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空难受害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该制度虽是一个理想法律构架,但具有软法性质,在理解和适用中仍存困惑和模糊之处,其具体执行和实施因国别或地区不同而差异较大,出现破坏公约统一价值和目标的端倪。为落实和履行国际义务,保护受害人权益,我国在修订《民用航空法》时应原则性地规定这一内容,然后在部门规章中丰富先行付款的条件、范围、限额、期限以及违反该义务时的制裁措施等具体规则,使其装上“牙齿”,以实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协调与统一,便于操作与执行。
|
关 键 词: | 《蒙特利尔公约》 航空事故 先行付款 损害赔偿 |
|
| 点击此处可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
|
点击此处可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