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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承运人先行付款制度研究 ——以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第28条为分析文本
作者姓名:张超汉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
摘    要:先行付款制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承运人责任规则的新成果,是国际航空立法人本化的体现,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对保护空难受害人权益具有积极意义。该制度虽是一个理想法律构架,但具有软法性质,在理解和适用中仍存困惑和模糊之处,其具体执行和实施因国别或地区不同而差异较大,出现破坏公约统一价值和目标的端倪。为落实和履行国际义务,保护受害人权益,我国在修订《民用航空法》时应原则性地规定这一内容,然后在部门规章中丰富先行付款的条件、范围、限额、期限以及违反该义务时的制裁措施等具体规则,使其装上“牙齿”,以实现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协调与统一,便于操作与执行。

关 键 词:《蒙特利尔公约》  航空事故  先行付款  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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