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不歧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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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保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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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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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行政不歧视义务具有体现宪法理念、法治精神、政治文明的价值。行政相对人平等权的实现建立在行政不歧视义务的基础上。因此,行政不歧视义务若能在我国行政法体系中建立起来,必然会改变我国行政法治的底土,给行政法治注入新的活力。行政不歧视义务应当是一个范畴性的义务,包括地域不歧视的义务、行业不歧视的义务、地位不歧视的义务、财产不歧视的义务和态度不歧视的义务。行政不歧视义务的履行必须强调行政行为的同一性、连续性、稳定性和平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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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主体 不岐视义务 法治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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