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正> 建立著作权法律制度是我国对外开放的总政策的一环。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在起草《著作权法》的同时,就着手研究解决涉外著作权关系正常化的问题。故立法者一直十分重视有关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其结果是使得《著作权法》同《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或《公约》)的原则和主要条款保持了一致。这一点也得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认可。 尽管如此,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在一些具体的规定上与《伯尔尼公约》仍然存在出入。研究这些差距是我们在考虑修订、完善《著作权法》时应该注意的问题。本文仅对少数几个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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