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之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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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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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杭州310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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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文义而言,《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之间可有“竞合”与非“竞合”两种关系。其实应为后者。主要理由是:(1)“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明确承认这一立场,“全国人大常委会民法室”似乎也坚持这一立场;(2)《物权法》的立法资料基本表明《物权法》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属侵权责任;(3)德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规定,“损害赔偿”请求权不为物权请求权而为“侵权行为”所包括;(4)与“竞合关系”相比,非“竞舍关系”,会产生更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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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损害赔偿 物权请求权 侵权责任 非竞合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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