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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立法变通权——以《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监督制度为中心
引用本文:史馨.论少数民族自治区的立法变通权——以《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和监督制度为中心[J].前沿,2013(15):79-81.
作者姓名:史馨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摘    要:《立法法》至今已出台十三年,其中规定了少数民族自治区行事立法变通权以及对其具体实施情况予以监督的规定.这些制度在具体运作中发挥“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管理自己本行政区域内事物”的作用,但是仍然因权限划分不明确、监督制度不到位等问题,限制了自治区立法“变通权”作用的发挥.本文将围绕《立法法》对自治区“变通权”的权限划分和监督制度展开评述和分析.

关 键 词:立法  自治区  变通权  权限划分  监督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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