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保险人应参加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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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高占臣,李力.机动车致人身损害赔偿案保险人应参加民事诉讼[J].人民司法,199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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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高占臣 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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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
(高占臣),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李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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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目前,在审理被保险的机动车致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案件中,受害人一般只以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行为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而人民法院也只是把受害人与机动车所有人或行为人作为诉讼主体进行审理。笔者对此有不同观点:在审理因保险的机动车致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除受害人或所有人(行为人)为原、被告之外,应当同时把保险人作为诉讼的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一并审理。现仅就此类案件的特点,保险人与投保人的法律责任以及保险人参加诉讼的意义和地位作如下剖析,以期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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