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与陈安先生商榷 |
| |
引用本文: | 肖永平.也谈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与陈安先生商榷[J].法学评论,1998(1). |
| |
作者姓名: | 肖永平 |
| |
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 教授、法学博士 |
| |
摘 要: | 作者认为,正确处理我国法院对仲裁的监督范围问题决定着我国仲裁法制的发展方向.在现阶段,实行国内仲裁监督与涉外仲裁监督的分轨制是完全必要的,也符合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等到国内仲裁法制得到较充分的发展以后,才可将这两种监督机制完全并轨,但并轨的目的不是扩大法院的监督范围,而是缩小法院的监督范围,也就是使国内仲裁制度向涉外仲裁制度靠拢.因为当事人选择仲裁监督常常更注重效益,而不是公平,我国《仲裁法》应当保护当事人的这种期望.
|
关 键 词: | 中国法院 仲裁 监督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