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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公民判案件?——论民众参与裁判制度的价值
引用本文:庞小菊.普通公民判案件?——论民众参与裁判制度的价值[J].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6,8(5):108-111.
作者姓名:庞小菊
作者单位:湛江师范学院,法学系,广东,湛江,524048
摘    要:在司法活动日趋专业化的现况下,未曾受过专门法律训练的普通民众对司法裁判的参与却一直在多数国家中长期存在。当今各国由民众参与裁判的类型大致有三种:治安法官制度、陪审团制度、参审制度。民众参与裁判制度最根本的价值在于其本身是实现司法民主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司法民主理念主要蕴涵着民主参与价值与权力制衡价值两个方面的内容。

关 键 词:民众参与裁判  治安法官制度  陪审团制  参审制  司法民主
文章编号:1671-0681(2006)05-0108-04
修稿时间:2006年7月21日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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