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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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敏.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研究[J].政府法制,2012(26):51-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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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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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长安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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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我国地方政府公务员绩效考核中存在的问题
1.考核标准笼统。《公务员法》是公务员考核的指导性规范,各级地方政府均制定了相关实施办法。但共同的缺点是标准笼统,指标难以量化,可操作性不强。确定公务员的考核标准必须以公务员的岗位职责为依据,对同一机关的同一职类要实行统一标准,对不同岗位则有不同的要求。但是,由于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的差异大,被考核者之间缺乏可比性,考核者无所适从。标准的过于笼统,使公务员考核时的优劣难以区分,考核结果只能依据主管人员和考核官员的主观判断。考核结果容易出现失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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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务员绩效 地方政府 核研究 统一标准 公务员考核 绩效考核 《公务员法》 岗位职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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