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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两个问题的思考
引用本文:易在成,张瑞来.关于环境犯罪刑事立法两个问题的思考[J].行政与法,2002(3):48-49.
作者姓名:易在成  张瑞来
作者单位:1. 江苏大学法律系,江苏,镇江,210013
2.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
摘    要:我国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不应局限于规定结果犯,还应规定危险犯;在归责原则上,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失为一项考虑或选择。

关 键 词:环境犯罪  危险犯  无过错责任原则
文章编号:1007-8207(2002)03-0048-02
修稿时间:2001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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