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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纠偏
引用本文:吴云民.大数据时代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之纠偏[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2):63-67.
作者姓名:吴云民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大数据时代,信息技术的更新换代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中个人信息的法律内涵与外延呈现出不断扩张的态势。与此同时,个人信息背后所潜藏的经济价值也在急剧攀升。由此而来的是,传统刑法体系暴露出公民个人信息范畴界定不明晰、隐私权法益保护不合理、下游行为规制不完备等诸多不足。为适应大数据时代的技术变革,当前刑事立法亟需针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这种结构性嬗变作出相应调整,有必要将公民个人信息扩大解释为公民个人数据,赋予公民个人信息以个人信息权法益,同时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下游犯罪行为也一并纳入刑法的“打击半径”,以此形成公民个人信息在收集(获取)、储存(利用)、处理(提供)以及下游犯罪阶段的一整条“生态保护链”。

关 键 词:个人信息  结构性嬗变  个人信息权  下游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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