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设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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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庆 王慧 刘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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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江苏警官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公安基层党建研究所;2. 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检察院检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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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提高党的建设质量研究”(项目编号:22AZD024);;江苏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新时代高校理想信念教育制度化常态化建设研究”(项目编号:2023SJSZ0195)阶段性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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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刑事诉讼认罪认罚案件中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保证认罪认罚程序的正当性,进而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国内外对于证据开示均进行了探索,作为典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国和美国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成果显著。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意大利等国发展成各具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我国的证据开示则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法院为主导的探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以检察院为主的探索。在上述探索中,检察机关在诉前与被追诉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沟通,将与案件指控事实相关的证据进行简化集中展示,增强了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结果的预测性;但是对于证据开示的范围、时间、主体、内容、开示方式等的有关规定,均不相同,这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了有利借鉴。本文尝试在借鉴以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一定的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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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认罪认罚 证据开示 范围 开示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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