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的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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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梁春程,颜乔浠.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机制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3(1):3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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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梁春程 颜乔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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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上海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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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是实现宪法、监察法关于监检之间“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重要措施,对监察机关规范取证工作、完善证据体系、准确适用法律和强制措施发挥着重要作用。为保证监察执法与检察司法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时衔接顺畅,应当依照规范化、法治化的要求,从提前介入的时间节点、案件范围、主体形式、工作方式、意见效力等方面系统完善,建立提前介入双向启动选择权,适当调整提前介入的时机和期限,合理界定提前介入的范围和方式,明确提前介入的主体和意见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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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察机关 检察机关 提前介入 职务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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