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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
引用本文:金印.法人承担分支机构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结构[J].法商研究,2023(1):158-172.
作者姓名:金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19CFX058);
摘    要: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代理人,为作为本人的法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代理以及表见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代理权应根据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加以确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活动,应被解释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为作为当事人的法人实施民事诉讼行为。分支机构负责人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实施的民事诉讼行为,在诉讼代理权限内对法人发生效力,在诉讼代理权限外适用有关无权诉讼代理的规定。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诉讼代理权应根据其代理权加以确定。

关 键 词:法人  分支机构  主体资格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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