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及委托作品之间的著作权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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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沈文忠.论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及委托作品之间的著作权关系[J].电子知识产权,2002(5):58-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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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沈文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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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重庆市版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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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近来,我们常常遇到这样一些情况:有些单位在没有合同依据的情况下,将单位员工的作品当作法人作品进行登记;有的印务公司将他人委托制作的作品,当作自己的作品转让他人而引起了诉讼;有的职务作品在本单位不使用的情况下被他人侵权使用,当作者提起诉讼时,作者单位也要求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诉讼……在个人作品、职务作品、法人作品和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上,存在着很多模糊的观念.笔者认为,随着广大公民对著作权法认识的不断深入,随着我国加入WTO后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我们有必要理顺这四种作品的著作权关系,以避免或减少版权纠纷,促进作品的创作与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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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个人作品 职务作品 法人作品 委托作品 著作权法 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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