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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消灭的法定事由――陈某不服某市民政局婚姻登记行为行政诉讼案
摘    要:正【案情简要】1979年,曹某与阮某在某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孩。1994年11月6日,阮某又与宋某在某行政委员会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结婚登记申请表上写明欠男方离婚证。登记时,阮某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显示其婚姻状况为离婚,但未出示离婚证;宋某提交的《婚姻状况证明》显示其婚姻状况为丧偶。2008年2月19日,阮某与宋某在某区民政局协议离婚。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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