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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发结婚证的效力——姜某1、王某与某区民政局补发结婚证行政诉讼案
摘    要:正【案情简要】姜某1系王某与姜某2之子。姜某2与丁某于1988年12月登记结婚,两人均系再婚。1995年2月13日,丁某与姜某2经法院调解离婚,法院作出第11号民事调解书。后两人共同居住,户口也未分立,户口薄中显示二人仍为夫妻关系。丁某与姜某2也未再进行复婚登记。2014年2月17日,丁某及姜某2以结婚证丢失为由向某区民政局申请补领,并分别向某区民政局填写了申请补领婚姻登记声明书,声明二人于1985年9月16日在某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双方至今仍维持该状态,并提供了二人的身份证及户口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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