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效力基础的伦理解释——以托马斯·阿奎那的道德法哲学为核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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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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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上海,2002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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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美国合同法的成长-传统、超越与创新》,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重点项目《比较法视野下的美国合同法史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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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允诺就是允诺人为自己设定的法律,守约是一个人在自然法下的道德义务。道德行为的目的决定行为的实质或定义,并进而决定此行为的义务范围。而道德行为的最终目的是当事人试图践行的两种德性:慷慨的德性或交换正义的德性。托马斯·阿奎那实现了对亚里士多德哲学的承继和超越,二者共同为民法法系“原因理论”提供哲理基础,并弥补了近现代及当代合同法理论在对合同效力解释力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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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合同效力 亚里士多德 德性 托马斯·阿奎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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