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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还是受贿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引用本文:蒋毅.索要财物是敲诈勒索还是受贿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便利[J].中国检察官,2012(10):50-51.
作者姓名:蒋毅
作者单位: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检察院,402460
摘    要:一、基本案情蔡某和警察甲、乙看到小区内酒楼的生意好,想入股经营酒楼2009年8月,蔡某找到酒楼。经理温某,提出入干股合伙的想法,并向温某表明警察甲乙二人的身份,威胁温某若不同意,就要酒楼停业,遭到温某的拒绝。不久,蔡某将温带至看守所所长甲的办公室,乙也在场,蔡某又要挟温,温某同意了,遂同蔡某等三人签订了入股合同。按照合同规定,三人的干股占六成,蔡某和警察甲、乙负责客源。由于甲乙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合同上只签了蔡某的名字。签后,蔡某和甲乙的亲属均参与了酒楼的管理。2011年2月,温某向上级机关举报了蔡某三人。截止案发,三人各分得酒楼利润10万元。

关 键 词:行为人  职务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  受贿罪  敲诈勒索罪  职务便利  国家工作人员  警察  看守所  酒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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