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全面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困境与解决路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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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辰 刘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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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公诉二处,1000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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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新刑诉法在第170条明确规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人要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以及听取意见的方式。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犯罪等共同犯罪案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组织领导传销等经济型涉众案件存在着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众多的情况。在审查起诉阶段,严格依照刑诉法的规定在审限内全面有效听取意见存在着现实的困难,需要相关的应对措施。一、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听取意见的现实困境(一)审查起诉的办案期限及公诉职能的多元化限制了全面听取意见的有效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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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被害人 诉讼代理人 审查起诉阶段 辩护人 法律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新刑诉法 当事人 犯罪案件 诉讼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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