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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殴一方未实施殴打行为时双方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
作者姓名:丁琪
作者单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200082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6年3月15日23时许,周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矛盾后,双方约定至本市中山北一路、花园路路口进行斗殴。而后王某喊了曹某,再由曹某纠集十余人持械至约定地点;周某纠集陈某等近十人赴约,后陈某怕人少吃亏,到附近棋牌室叫了其伯父陈日某(有前科,另处)帮忙,陈日某又叫了陆某(有前科,另处)等人一同前往斗殴地点。双方碰头后,陈日某用携带的啤酒瓶威胁对方,陆某将手插在衣服内侧,佯装有枪,迫使王某、曹某等人扔下刀、棒。周某、陈某等数人见状即冲上前

关 键 词:聚众斗殴罪  聚众行为  实行行为  行为犯  殴打  犯罪既遂  刑事责任  构成  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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