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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主体与民诉主体差异性的认定
摘 要:
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审判员首先遇到的问题是分清案件中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参加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问题。长期以来,人们熟悉了民法与民诉法的有机联系,也熟悉了民事主体与民诉主体在法律上的规定和划分,可是对于民事主体与民诉主体二者之间的联系和差异问题,在理论上论述甚少,以致在实践中出现使人困惑不解的情况。例如:根据实体法与程序法统一关系,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个人合伙”、“联营”等特殊主体,在民事诉讼法中是否也应当有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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