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动产抵押公示的欠缺及相关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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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坚 万发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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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广西政法干部管理学院,南宁,530023 2.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2001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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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动产抵押一反传统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式,而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在我国的"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模式下,产生了登记对抗力与占有公信力之间不可调和的矛盾,也由此产生了对动产抵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的怀疑,笔者在分析了相关可能的动产抵押公示方式后,认为解决动产抵押公示制度根本缺陷的途径是将动产抵押的标的限定在"准不动产"范围内。对于"准不动产"外动产,可以让与担保设定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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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动产抵押 公示 让与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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