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在法理上和实践中是两个极其重要却如此不同的制度构建,其适用规则和法律后果殊异。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就是如此,为学界广泛讨论和关注。然而,在行政法领域,由于我国行政法治化起步晚,历程短,行政法学研究尚未深入的缘故,有关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的问题的研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例如,有的教科书中对该问题的阐述尚付阙如①,有的对行政行为的成立、生效和合法三个不同的问题混为一谈。学理上语焉不详的混乱②,必然导致理论无法回应实践的发展,最终难免造成制度层面的缺陷。基于此种认识,笔者认为,深入探析行政行为的成立和生效问题,实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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