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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司法无国界:建立国际环境法院,保护基本环境权利的必要性
引用本文:肯尼士.F.麦克卡林,H.瑞加.沙玛,马福威,张诗伟.环境司法无国界:建立国际环境法院,保护基本环境权利的必要性[J].研究生法学,2002(1):112-116.
作者姓名:肯尼士.F.麦克卡林  H.瑞加.沙玛  马福威  张诗伟
作者单位:[1]国际环境法院基金北美委员会主席 [2]中国政法大学2000级民商法专业硕士生 [3]中国政法大学2000级国际法专业硕士生 [4]国际环境法院基金北美委员会主席
摘    要:自《世界人权宣言》签署之日起至今已愈五十年。国际法所认可的基本人权的范围也得到了不断的扩展,传统上所重视的是种族灭绝、战争罪行及反人道罪等问题,现在已扩展到对限制与剥夺非基本人权的关注。与此同时,尤其是Rachel Carson的震憾性著作《寂静的春天》在20世纪60年代出版之后,人们逐渐认识到一个事实,人类正在以前所未有的、惊人的速度污染着我们的星球,我们释放到自然环境中去的有毒物质对全球生态系统和无数物种,包括人类自己,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关 键 词:国际环境法院  基本环境权利  环境保护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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