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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王目峰盗窃案改变定性
引用本文:振宇.为王目峰盗窃案改变定性[J].法制与经济,2004(7):27-29.
作者姓名:振宇
摘    要:被告人王目峰,男,27岁,汉族,山东省成武县人,文化程度初中,住山东省成武县成武镇古城街1035-10号。2003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2日被逮捕。

关 键 词:王目峰  盗窃案  盗窃罪  犯罪事实  收购赃物罪  犯罪构成  犯罪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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