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45条第3款之我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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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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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白石山林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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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刑法》第345条第3款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修订后《刑法》增加的新罪名,无疑是对保护森林法规的又一补充和完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理解和操作这一规定呢?笔者就此谈点浅见:1.关于犯罪目的的认识关于构成本罪的犯罪目的必须是“以牟利为目的”,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认为,凡是为本人或他人(包括单位)为获得生产、生活等一切经济利益而非法收购盗伐、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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