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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等人构成绑架罪
引用本文:陈如春,甄丽君.彭某等人构成绑架罪[J].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1).
作者姓名:陈如春  甄丽君
作者单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1997年8月26日晚,彭某纠集同伙在湘江滩上持刀威逼殴打大学生叶××、邓××,并扣留邓×作为人质,逼迫叶××回学校取钱和证件。叶××返回后,共被勒索人民币140元,其学生证和手表也被扣压。同时彭某约叶、邓第二天晚上到同一地点交还手表和证件。次日晚,彭某及同伙再次殴打被骗来的叶Xx、邓×,并将叶××扣为人质,逼邓×回去筹集1500元赎金。在等候取赎金的过程中,叶××乘彭某不注意时逃脱。对彭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审理过程中产生了分歧。一种意见为,彭某等人构成绑架罪。理由是:第一,彭某及其同伙有勒索财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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