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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二审期间改变陈述并有证据支持
作者姓名:刘辉
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产庭
摘    要:1996年7月8日,张家港亚英公司与北京电影制片厂电视部(简称北影厂电视部)。签订《协议书》,约定:张家港亚英公司与北影厂联合拍摄20集电视连续剧《小城姐妹》,版权在该电视连续剧通过

关 键 词:当事人陈述  二审期间  证据  著作权法  张家港亚英公司  北京电影制片厂电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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