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和谐社会理论下如何完善公诉裁量权 |
| |
引用本文: | 龙锦华,李栋,谢维.谈和谐社会理论下如何完善公诉裁量权[J].法制与经济,2009(17):58-59. |
| |
作者姓名: | 龙锦华 李栋 谢维 |
| |
作者单位: | 广西横县检察院 |
| |
摘 要: | 公诉裁量权,是指公诉机关根据案情、刑事法律、刑事政策,结合被告人诚信、人身危险性等状况而自由斟酌,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起诉或不起诉的权力。在和谐社会理论背景下开始实施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其核心是区别对待,以构建社会和谐为价值取向。以此相应,我国司法实践的重心应有所调整,总体上不再过于偏重严的方面,更注重“宽”的一面实施,使宽与严能调剂运用。因此,研究如何完善公诉裁量权,对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非常重要。
|
关 键 词: | 和谐社会理论 公诉裁量权 刑事司法政策 刑事政策 人身危险性 犯罪嫌疑人 公诉机关 刑事法律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