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0条规定,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与馈赠在表面上往往十分相似,但从理论上说两者的法律性质是截然不同的。前者是侵害职务廉洁性,是以权谋私的犯罪,后者则是与职务行为无关的公民间的正常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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