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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带头办案应理顺的七大关系
摘    要:员额制是实现检察官专业化、职业化的重要基础制度,是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前提,其目的就是要让员额检察官通过"亲历"又"亲为"地办理每一起案件,真正将他们的经验和能力激发出来,责、权、利统一起来,有效提升检察机关在司法办案中的工作质效和社会影响力。入额院领导作为员额检察官的"领头雁",是员额制改革中的焦点人物。"入额必须办案,不办案不入额",这是当前对员额检察官入额办案的明确要求,入额院领导也不例外。入额院领导在继续履行以往决策部署、行政管理等职责外,还必须带头办案。这种办案既有数量的要求,又有质量的考核,既有节点的亲历,又有一线的指挥。诸多矛盾汇集,诸多风险涌现,需要入额院领导的奉献精神,更需要入额院领导的智慧谋略。在司法实践中,事务和业务、领导和主导、管理和办理、数量和质量、独任和团队、审核和决定、监督和考核等七大关系无法回避,必须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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