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考入刑的合理界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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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代替考试罪,为规制替考行为提供了明确的刑法依据。与刑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相比,代替考试罪的社会危害性有限,在适用时应当予以必要的限制,以保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从范围上看,替考入刑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即这种国家考试的设定必须基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行为方式上看,代替考试罪中的替考行为应限于"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而不应当包括"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从主观方面上看,替考者应当具有"为他人"参加考试的意图;在刑罚的适用上,则需要区别对待,尽量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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