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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人可以出席二审法庭之探析——兼论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的职责与职能
引用本文:朱千里. 原公诉人可以出席二审法庭之探析——兼论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的职责与职能[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05, 0(1): 99-104
作者姓名:朱千里
作者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本文认为,法律关于刑事二审程序中检察机关出庭主体的规定是不妥的,不应绝对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首先,从域外的有关规定来看,尽管也规定一般由二审法院检察署之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但不排除原检察官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其次,在诉讼主体上,原公诉机关才是具体案件的诉讼主体,其上级机关出席二审法庭乃适用"检察一体"原则的结果,原公诉机关是本应该出席二审法庭的.第三,从检察机关在二审庭审中的职能来看,它不仅具有法律监督职能,而且其主要职能乃是诉讼职能,不能以法律监督为由否定原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可能性,而法律监督职能由于是庭后进行,是可以委托的.此外,本文还分析了我国的主要立法理由,认为都不是排除原公诉机关之公诉人出席二审法庭的充分理由.最后,文章对如何确定二审中检察机关的出庭主体,以及上诉的流转程序等提出了立法建议.

关 键 词:诉讼职能 法律监督 检察一体 诉讼主体

Probe on Attending the Appealing Court by Original Prosecutor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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