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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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徐瑞柏,张树明,张雪楳.上海盘起贸易有限公司与盘起工业(大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J].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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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徐瑞柏 张树明 张雪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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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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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但是,当事人基于解除委托合同而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同于基于故意违约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前者的责任范围仅限于给对方造成的直接损失,不包括对方的预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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