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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介入下汽车“碰瓷”案件的定性
引用本文:杜国伟,靳丽君.交警介入下汽车“碰瓷”案件的定性[J].中国检察官,2013(12):38-39.
作者姓名:杜国伟  靳丽君
作者单位: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研究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摘    要:一、基本案情2007年1月至2008年1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安某驾驶红色夏利出租汽车,分别在市和平区、南开区、河北区、河西区、河东区的道路上因变更车道、追尾、逆行的原因和徐某某、戴某等20余名司机驾驶的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在这些交通事故中,全部都是由对方司机负事故全部责任。而且,安某以在事故中车辆受损、碰撞致伤及误工等理由向对方司机索要赔偿金累计约现金4.4万余元人民币。通过公安机关的侦查,犯罪嫌疑人安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时碰撞均较轻微,且其所驾红色夏利出租车车身划痕较多。安某

关 键 词:交通事故  犯罪嫌疑人  被害人  危害公共安全罪  非法占有  诈骗罪  敲诈勒索罪  公私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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