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当法律现实主义于20世纪20年代和30年代早期在美国法学思想界初露头角时,[1][2]它经常被误解为是对美国司法界的公正性和诚实性的攻击。毕竟,法律现实主义的中心教义不就是法官判案并不援引既定的、权威的法律规则,而仅仅依据他们认为是最好的方式进行吗?此类见解导致了对法律现实主义立场的贬抑性重述,譬如说认为法律取决于“法官早餐吃了些什么”。①但这种对美国司法界吹毛求疵的描述,和大多数法律现实主义者实际所持的观点相去甚远。恰恰相反,大多数现实主义者尊敬、甚至是崇拜那些伟大的普通法法官。他们赞颂马歇尔(Marshall)、斯托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