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欧盟/共同体层面的制度建设改变了社会伙伴的偏好、兴趣以及思想,将他们吸引到"欧洲社会共同体"中。社会伙伴在欧盟治理的传统模式——共同体方法下,发展社会对话、参与三方会谈并为立法提供咨询;在《马约》签订后,借助社会伙伴程序,社会伙伴享有了直接参与立法的权利;而在欧盟新型治理模式——开放式协调法下社会伙伴又与公民社会一道在欧盟的政策制定、政策实施和政策监督中发挥重要的作用。本文尝试对社会伙伴在标准立法程序、社会伙伴程序以及开放式协调法三种决策机制下的作用进行具体分析,力求从一个侧面反映欧盟治理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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