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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不能行使股东权利
作者姓名:杨靖  曹明明
摘    要:老张想和他的朋友小李、小王一起开办公司,但是基于一些特殊原因,老张不愿意对外登记为公司股东,想做“隐名”股东。于是老张找到朋友黄先生,与其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将黄先生登记为公司股东,出资由两人均摊,黄先生在公司中的股东权利义务由老张和黄先生按50%的比例共同享有和承担。

关 键 词:股东权利  公司股东  共同享有  权利义务  朋友  约定  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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