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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者也能报销医疗费
摘    要: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规定,从2009年4月1日起,北京灵活就业人员也能报销门(急)诊医疗费用。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从事个体劳动或自由职业,在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开办的职介服务中心、人事部门开办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的社会保险代理机构办理了个人委托存档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人员。

关 键 词:医疗费用  报销  就业者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障局  法定劳动年龄  劳动保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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