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占有财物行为的刑法调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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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利兆.对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占有财物行为的刑法调控[J].犯罪研究,2002(6):6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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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利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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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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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对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占有他人财物或逃避债务的行为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最近笔者看到两则案例。 案例一:《检察日报》2000年3月6日,刊登了一则题为《制造假案骗人财物——新疆一律师被判刑八年》的报道。基本案情是: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雄伟,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制造假案骗取他人财物42.5万元。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天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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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占有 民事诉讼 财物 行为性质 司法实践 事实 刑法 债务 虚假 理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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