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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占有财物行为的刑法调控
引用本文:张利兆.对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占有财物行为的刑法调控[J].犯罪研究,2002(6):63-66.
作者姓名:张利兆
作者单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摘    要:一、问题的提出 对编造虚假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占有他人财物或逃避债务的行为性质,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同的做法。最近笔者看到两则案例。 案例一:《检察日报》2000年3月6日,刊登了一则题为《制造假案骗人财物——新疆一律师被判刑八年》的报道。基本案情是:新疆四至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雄伟,采取伪造证据的手段,制造假案骗取他人财物42.5万元。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近日,天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

关 键 词:占有  民事诉讼  财物  行为性质  司法实践  事实  刑法  债务  虚假  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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