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台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中的四大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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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中发 杨军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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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西北政法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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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为了刷新政风,迎合大众对清廉政治的殷切期盼,台湾地区立法院于1993年6月通过了第一部阳光立法《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该法所确立的财产申报的四大原则颇具特色,本文拟对此予以剖析,以期为大陆的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提供立法借鉴。一、四大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强制申报原则。1、申报对象。根据《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的规定,应申报财产的公职人员包括:总统、副总统;五院正副院长;政务官;有给职的总统府资政、国策顾问及战略顾问;简任第十职等以上各级政府机关道长;公立各级学校校长;少将编所以上军事单位首长;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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