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问题,直接关系到农村基层政权和社会的稳定,关系到农村反腐败斗争的成效。为打击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0年通过了对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主体身份的认定问题进一步做了规定,为检察机关查处此类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解释》的颁布并未使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相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和立法解释的不明晰,使得检察机关在查处此类案件时常常陷入司法适用的困境。对此,本文结合现有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对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贪污贿赂、侵占挪用犯罪的法律适用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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