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证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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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公义.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公证制度[J]. 中国司法, 2004, 0(10): 45-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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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公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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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司法部研究室副主任,研究员,博士,北京,100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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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证制度是由西方创立的,是现代大多数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通行的证明手段,具有法律上确定的效力。中国历史上曾有过属于“私证”范畴的“中人”制度,证明某一事实的存在,但由于中国历史上商品经济不发达,经济交换总量不大,因此国家权力没有介入,所以,这种私证制度没有演变成为现代的“公证”制度。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公证制度是民国初年从西方引进的,1935年见诸法律,至今不到百年历史,仍未真正成为一项与中国现有法律制度完全融合的制度。最近,“西安彩票事件”又引发了国人对公证的关注和争论。因此,有必要从理论、实践、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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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中国 公证制度 国家司法制度 法律制度 公证业务 |
Establishing a Public Notarization System Adaptive to the National Situation of Chin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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