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属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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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魏再龙.论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属性[J].法学评论,198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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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魏再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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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事物的本质属性,是指该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的质的规定性。法的这种内在的质的规定性,就是表现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所以,阶级性是法的本质属性。它的存在和发展,标志着法的存在和发展。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一个最基本的原理。但是,在社会主义社会中,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的社会主义制度中,阶级作为一种剥削制度的表现已经消灭,阶级斗争已经不再是我国现实生活中的主要矛盾。而我国在新的历史时期,还特别强调要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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