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近几年来,随着建房热的兴起,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纠纷也在不断增多,其中不少纠纷诉讼到法院。我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对处理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纠纷作了原则性规定,为人民法院及时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由于该条款过于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如何准确适用,感到难度很大。一是难在无法确定影响通风、采光的标准,也就是说在什么样情况下应视为一方对他方的通风、采光确有影响;二是如果确认了一方行为对他方的通风、采光确有影响,人民法院应让当事人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是让其停止侵害,还是排除妨碍或者采取赔偿损失,又如何确定赔偿数额,对此,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也无司法解释可循。我省有些法院通过实践和研究总结,对上述问题取得一些初步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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